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合理的采购需求,对于采购人来说,这是义务,也是一种责任。然而,在实践活动中,部分采购人却将非工作所需的物品隐藏在采购需求之中,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那么,如何防范暗藏在采购需求中的“玄机”?一旦发现这些“玄机”,又该如何应对?这还得从一起办公设备采购项目说起。
案情■■■
2014年1月,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某单位的环境生态监控系统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因该项目技术相对复杂且预算金额较大,收到采购需求后,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就其采购需求进行了事前论证。在论证中,专家对需求中的技术部分、资格要求、评分标准等方面给予了一定建议,但并未发现其他问题。然而,在准备上网公告时,中心负责文件编制的工作人员却对采购需求中的“移动查询办公终端”(106台)的技术参数产生了怀疑。
经查询,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其是市价在5000-6000元之间的一款三星手机的技术参数。发现后,中心立刻告知采购人,如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该手机不得购买。无奈之下,采购人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被拒后,采购人又向市纪委提请审批,却再次遭受拒绝。最终,经采购人和财政部门的多次协调,该项目的采购内容变更为66台笔记本计算机,并于2014年5月顺利完成采购任务。
分析■■■
本案中,采购人、专家、采购中心、预算管理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各方当事人,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主观故意、态度不严谨、管理粗放等,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采购人企图采取“搭车购物”的方式,采购本不应采购的物品。
本案中,采购人在明知不能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手机的情况下,却以所谓的工作需要为借口,在采购需求中以“移动查询办公终端”为名,企图用纯参数性描述蒙混过关,搭车采购106只手机。这种行为说明采购人想用合规的方式实现其不合规的企图,归根结底,其目的就是想利用公款,为职工谋私利。
第二,专家专业水平有限,且论证态度不严谨。
因预算金额较大,本项目事前已邀请专家对需求进行了论证,但在论证期间,竟无人对“移动查询办公终端”提出任何异议。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能由三种原因所致:一是专家专业水平有限,业务不够精通;二是专家工作态度欠严谨,缺乏职业精神;三是专家个人素质较差,明知采购需求有问题,却碍于情面,或畏惧得罪其他当事人,在论证时没有如实说出问题所在。
第三,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专业结构单一,风险防控能力弱。
相对于财政部门的其他处室及其他单位来说,采购中心职工普遍存在年龄偏大、学历层次偏低、专业结构单一等问题。因而在面对名目繁多的采购需求上,中心工作人员欠缺把关能力。
第四,预算管理及监管部门的粗放式管理,给采购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中,采购人往往只填写项目名称,不附具体清单,财政局职能处室一般只审核项目是否属于预算安排、资金是否落实等,对于项目的具体内容,其关注度不高,而政府采购管理处也只审批项目的采购形式。正是这种粗放式的管理,使采购人怀着侥幸之心,将不当需求隐匿于正常需求之中,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中心斗智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