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质疑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一项救济权利。而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行使质疑权利应注意哪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采购项目的标前、标中两个阶段进行探讨。
标前阶段的质疑。所谓标前阶段,即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后至递交投标文件前。在此阶段,供应商如发现其中有条款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和差别待遇,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在该项目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文件的发布日期一般是从招标公告上网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供应商在本阶段提出质疑,应先确认招标公告发布的准确时间,以防错过质疑时效。
标中阶段的质疑。标中阶段,也就是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至采购结果公布时。此阶段的质疑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对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质疑。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如果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被拒绝进入下一个采购程序。对资格审查结果有疑议的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但一般情况下,由于资格性和符合性的审查条件非常明确,要想推翻评审专家的结论,几率非常低。第二,对评审环节的质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专家的疏忽,很可能使供应商丧失中标的机会,而中标结果出来后,供应商如通过计算发现评审环节存在问题时,可提出质疑。不过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因为评分细则是由价格、商务、技术等部分组成,各部分的权值分配不尽相同,即使质疑后,评审专家纠正了计分错误,其评审结果也很难改变。第三,对采购结果的质疑。质疑中标供应商某项技术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涉嫌虚假应标、围标串标等,这类质疑都属于对采购结果的质疑,而此类质疑一般要借助法律手段,提供证据,并要求被质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质的原件,或要求资质颁发机构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