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更新时间:2016-10-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下同)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下同)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工代会(以下称“双代会”)除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可根据学校的特点,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活动。

第三条 “双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 “双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双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双代会”可结合召开,每四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双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双代会”。

第七条 “双代会”的选举和表决,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双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与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所赋予的职权和职能。

第九条 实行工会和教代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也是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的工作任务,在校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十一条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双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二十一条 “双代会”换届,须成立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政和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分管工会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二十二条 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分工会、部门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由校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常设委员会联合向校党委提出召开“双代会”的报告,经校党委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由校党委、行政共同签署发出召开“双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学校党政共同批转工会关于召开“双代会”的请示。

第二十四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

第二十五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二十六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做好“双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届期内召开“双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协同教代会常设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 代表的产生

第二十九条 “双代会”的代表以分工会、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十条 “双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选出的代表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三十一条 代表的条件。凡享有公民权的五邑大学在职在编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当选为“双代会”代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三)遵守社会公德,在师德和职业道德建设中作出表率;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六)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第三十二条 代表的产生。学校按分配名额的办法,将“双代会”代表人数分配到各分工会、部门工会。各分工会、部门工会应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正式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投票选举时,各分工会、部门工会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所在分工会、部门工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代表的组成。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具有相当的素质,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代表的组成原则如下:

(一)教师、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代表相结合的原则。学院、系的教师代表应占本单位代表总数的80%以上,后勤等部门要有一定比例的工人代表。

(二)各类职称、职务代表相结合的原则。每一类职称的教职工应有适当比例的代表。学院、系的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本单位代表总数的40%,其他单位的比例由各单位视本单位实际情况自定。

(三)老中青代表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老中青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老教职工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四)男女代表比例适当的原则。代表中要有不低于30%的女教职工代表。

第三十五条 各分工会、部门工会将代表选举结果报筹备领导小组后,由学校“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下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我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在编教职工,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及学院、校机关部、处、室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是在校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知名人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按分工会、部门工会单独或联合建立“教代会”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各一人。


第五章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双代会”代表的权利:在“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在“双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三十九条 “双代会”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双代会”决议,完成“双代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条 代表在本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四十一条 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由代表团向校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对“双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 “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双代会”代表。

第四十五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职工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需有团长及代表签名)。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学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提案,不予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校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 组织建制

第五十条 校工会设工会委员会,也是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即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第五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由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由新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八章 专门机构设置

第五十三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的职能相近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合设为“双代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为便于开展工作一般可设教学科研工作、女职工、福利、文体、提案、经费审查、青年教工等专门工作委员会。由“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方案,提交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通过后聘任。

第五十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双代会”负责,在校工会主持下完成“双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双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双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定;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五十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九章 工作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双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双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双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双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双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双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双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双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双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双代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章 预备会议

第六十条 “双代会”预备会的基本程序是:

(一)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或校工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报告“双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五)校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十一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十一章 主席团

第六十二条 “双代会”换届时,设主席团。主席团主持“双代会”换届会议。

第六十三条 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双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包括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人数可根据会议规模决定。

第六十四条 届期内各次大会由校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主持。会议期间,校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履行主席团各项职责。


第十二章 正式会议

第六十五条 “双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校长作行政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校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就上次“双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六)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八)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十三章 决议、决定

第六十六条 属“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六十七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六十八条 校长对“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六十九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可以采取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第七十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实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十一条 经“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提前召开“双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七十二条 “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双代会”职权范围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参加人员有:校党政工领导、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分工会、部门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应为教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编制、活动经费和其它物质条件,以利于开展正常工作。

第七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经《五邑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八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五邑大学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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